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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2023-02-24 16:38 赵蓥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做好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和促进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帮助我院 学生树立创新创业理念,指导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创新创业服务,为 充分发挥校内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 咨询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思维和实践能力, 推动大学生创业促就业工作。明确导师的职责,规范创新创业导师遴 选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室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条 “工作室”的组织实施与具体管理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牵头负责,建立稳定的导师团队,导师们具有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以及项目指导能力。创新创业导师工作室的成立是为更好地服务我院 大学生创业实践,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发挥校内创业导 师理论知识的优势,发挥校外创业导师的企业运营、项目指导、资源 配置等优势,两者相结合、优势互补,为我院大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创新创业导师系统培训, 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沙龙分享,支持学生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学科 竞赛、交流学习等活动。“工作室”具备功能明确的独立或共享空间 面向全院师生开放,可以进行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工作室”的组织 实施与具体管理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牵头负责,建立稳定的导师团队, 导师们具有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室”是各专业创新创业团 队的重要培育平台,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团队参加各级各类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赛事和学科竞赛等活动;鼓励接纳 不同专业的导师进驻工作室,提倡多学科交叉组建团队。鼓励与政府、 企业和校外科研机构合作,引入社会资源,拓宽创新创业教育渠道, 对优质创新成果、发明专利等项目实施孵化,并进行产业对接。
第三章 导师准入机制 遴选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采 取动态管理的机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分校内、校外两类;校内导师在全校教职 工中遴选,校外导师重点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 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以及校友中遴选。为我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 导服务。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原则上聘期 3 年。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接受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学院办学具体要求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爱人民,传播社会正能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
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2.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 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 务。
3.善于交流沟通,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主动配合学院工作 安排,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4.具有较为坚实的学科专业基础和较为丰富的科技实践经历以 及良好的创新创业精神,能够对有基础、有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持续性、 专业性的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
5.公正廉洁、秉公办事,组织性、原则性强,并有良好的敬业和 合作精神。
6.熟悉国家、省、市相关的创新创业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社 会资源和某领域较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或具有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 成功创业的经历。
7.身体健康,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8.完成学院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遴选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类相关课程或开展讲座;
2.指导院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并取得名次;
3.具有国家认可的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 书的相关人员;
4.能自觉配合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安排,为大学 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校外创新创业导师遴选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创新创业类讲座或担任过学院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评委;
2.已经成功创办企业或具有较高成就的企业家。(意向为我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基金或奖学金的优先推荐);
3.政府部门政策专家、风投和金融机构专业人士以及有经验的 其他高校教师。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方式
1.选聘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
2.申请者填写《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导师 申请表》;
3.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自荐、推荐的创新创业导师情 况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
4.学院审定同意后,入选的创新创业导师将进入学院创新创业 导师库,统一聘任,并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基本职责

1.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2.授课指导。参与创业类课程规划设计,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 的教学任务,还要为指导学生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帮助安排课程实 习或毕业实习,促进学生创业实习实践基地的建立等等。

3.创业讲座。应学院或大学生社团的邀请,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安排开展主题讲座、专项报告、专题沙龙或论坛及咨询活动。

4.创业培训。每人每学年至少两次在校辅导我校大学生创业团队,为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财税法务、知识产权、生产技术研发、赛

事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和服务,同时还为大学生 创业团队提供电话、微信、邮件等线上即时咨询与服务。
5.项目指导。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 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6.咨询诊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以及创业手续办 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7.媒体活动。利用媒体对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大 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8.政策调研。开展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创新创 业现状,为学院提供决策性建议。
9.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商业机密;
10.其它与经营有关的指导活动。
第五章 导师评价考核机制和导师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办法 1.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导师职责履行、任务完成 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提出“优秀创新创业导师”建议名单;
2.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研究确定“优秀创新创业导师”名单;同 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优秀创业导师事迹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 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不接受学院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2.以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 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 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获得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 书。
第十七条 享有参与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及组织 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校内创新创业导师指导竞赛及获奖情况纳入教学工 作量计算、教师考核奖励、职称职务评聘以及省、校两级各类人才 项目、教学科研项目遴选和立项的重要指标。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开 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项目指导或咨询,学院将按外请教师 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工作量认定。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每年对创新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
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评估,每年组织校内“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校外“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评选,优秀导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证书和
奖金。
第二十条 根据导师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 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 授予“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第二十二条 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计划地安排创新创业导师参加各种学习、交流、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优秀导师推荐入选省、国家创业导师团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大学生生产经营、 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大学生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 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个人以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新 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开展相关活动,事前要向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 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于二 0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修订,即日 起施行,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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